H. No. 4250 / 57 OG No. 2, 224(1961 年 1 月 9 日) 2708,1960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将位于马尼拉市的国家政府私有土地的一块土地出售给菲律宾工业商会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以两个比索的名义价格向菲律宾工业商会出售一块菲律宾的土地马尼拉市内的国民政府私人领地,面积不超过三千平方米。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次转让的唯一目的是使菲律宾工业商会能够在上述土地上建造一座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永久性工业大楼。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财产不得出租,但建筑物内的任何空间可出租给第三方已确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未经菲律宾总统事先授权,菲律宾商会工业不得将本法所转让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如果菲律宾工业商会因任何原因解散或不再需要该土地,该土地应在事实上无偿归还给国家政府:但其改良物可以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其将用于清偿为建设工业大厦提供资金的菲律宾工业商会或其子公司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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