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开发公司的长期义务与国家财政部的长期义务的转换,作为国家政府根据总统令第 4 号令规定的国家开发公司增资的额外认购668.[总统令编号第747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7月15日
[ 总统令号。 747, 1975 年 7 月 15 日] 规定国家开发公司与国家财政部的长期义务的转换,作为国家政府根据总统令第 5 号令提供的国家开发公司增资的额外认购。 668. 鉴于,根据经第 311 号联邦法修订的第 182 号联邦法,国家开发公司已成立,作为政府经济政策的执行机构,其法定股本为 5000 万比索;鉴于,在 5000 万比索的法定股本中,或多或少的 2900 万比索已由国家政府认购并全额支付;鉴于,由于 2100 万披索的未认购资本,国家开发公司与国家财政部产生了或多或少的 1800 万披索的长期债务,前者用于在上次世界大战;鉴于,在执行第 1407 号共和国法案时,中央政府向国家发展公司发放了或多或少的 1.3 亿比索债券资金,用于购买和收购十二 (12) 艘远洋船舶;鉴于,根据 1975 年 3 月 7 日的第 668 号总统令,自 1976 年 6 月 5 日起,国家开发公司的公司寿命再延长 25 年,国家开发公司作为政府的主要机构在其现有权力和职责之外,为了推进其经济政策,进一步授权在美国人获得土地的权利终止之前,获得、持有、开发和处置美国人根据平价协议获得的所有土地;鉴于,根据上述总统令,为确保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发展公司的法定资本增加至两亿比索,由国家政府认缴阐明其作为政府执行机构以促进其经济政策的目的和目标;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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