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了第 144 号总统令的第四节,题为“修订目前的国家内部收入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制度”。第1231章]
[ 总统令号。 1231,1977 年 11 月 4 日] 进一步修订第 144 号总统令第 4 节,题为“修订现行的国家内部收入分配给地方政府的制度”,经修正。鉴于,对第 144 号总统令第 4 条进行修正的第 937 号总统令的效力将于 197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鉴于,第 144 号总统令规定的分配方案的全面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政府的分配份额减少,这些分配方案曾经受益于总统令颁布之前存在的不平衡分配方案。 144;鉴于,为了避免损害这些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并使其能够从地方收入来源稳定财政,有必要延长第 937 号总统令的规定;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以下规定;第 1 节 自 1973 年 1 月 1 日至 1980 年 12 月 31 日的三(3)个日历年期间,各省、市或直辖市的内部收入分配份额应根据总统令第 3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144,经第 937 号总统令修正,并结合第 559 号和第 898 号总统令的规定阅读。SEC。 2. 此后或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地方政府的年度分配份额将根据总统令第 1 号、第 2 和第 3 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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