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320 条经修订的《刑法》关于纵火的规定。第1744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11月11日
[ 总统令号。 1744 年,1980 年 11 月 11 日] 修订经修订的刑法典关于纵火的条款第 320 条。鉴于,住宅、公共建筑、市场、酒店和其他商业场所的纵火肆虐;鉴于,为有效制止和制止纵火,防止财产损失,保护无辜者生命,有必要对纵火者判处死刑;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并颁布法令修订《刑法典》第 320 条:第 1 节第 320 条修订后的《刑法典》内容如下: “第 320 条。-破坏性纵火。- 任何人应被处以在最长期限内被处以死刑: 1. 一 (1) 座或多座建筑物或大厦,因单一的燃烧行为,或同时燃烧的结果,或在多个或不同场合发生; 2. 任何公共或私人所有的建筑物,专门供一般公众使用,或人们通常聚集或聚集的地方为特定目的而聚集,例如“但不限于官方的政府职能或业务、私人的”交易、商业、贸易、礼拜、会议和会议,或仅仅是为了特定目的而附带的,例如但不限于酒店、汽车旅馆、临时住宅、公共交通工具或停靠站或终点站,无论犯罪者在着火时是否知道该建筑物或大厦内有人,也无论该建筑物是否实际有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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