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613, March 07, 1979 ] 修订纵火法 鉴于警方和政府情报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集团正在马尼拉大都会和该国其他城市中心实施火灾和其他涉及破坏的犯罪,其中一些其中有国外联系;鉴于,现行的纵火法存在某些不足之处,阻碍了对纵火者的成功执法和起诉;鉴于,必须防止火灾和其他涉及破坏的犯罪的高发,以保护国民经济并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法令,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第 1 节。纵火。 ——任何人烧毁或放火焚烧他人财产,将受到监狱长的处罚。如果一个人在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的情况下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应处以同样的刑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破坏性纵火——如果被烧毁的财产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处以暂时禁闭的最高刑罚为永久禁闭: 任何弹药厂和其他储存爆炸物、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场所。任何档案馆、博物馆,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或任何致力于文化、教育或社会服务的建筑。人们通常聚集的任何教堂、礼拜场所或其他建筑物。任何火车、飞机或任何飞机、船只或船只,或用于运送人员或财产的交通工具。保存证据以供任何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官方程序使用的任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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