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49 年,1984 年 7 月 18 日] 建立司法发展基金和其他目的 鉴于,国家必须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鉴于,必须定期审查和升级司法机构成员和人员的经济状况,以始终保持和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维护其成员的廉正;鉴于,司法机构在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可以产生自己的资金和资源,以帮助增加其预算需求并确保其成员和人员的提升;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节,特此设立司法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作为基金,为了司法机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利益,以帮助确保和保障宪法和公共政策规定的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公正司法的要求。该基金应来自菲律宾最高法院将颁布的《法院规则》第 141 条修正案中规定的法律费用增加等。该基金将用于增加司法机构成员和人员的津贴,并资助购置、维护和修理办公设备和设施;条件是,至少百分之八十 (80%) 的基金将用于生活津贴,并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0%) 的基金将用于位于所在法院的办公设备和设施。收取律师费;此外,规定司法机构成员和人员的上述津贴应按其基本工资的比例分配;最后,如果基本工资低于 P1,000 的人可以获得更大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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