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968,1976 年 7 月 24 日] 建立缓刑制度,为此和其他目的拨款。鉴于,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更加开明和人道的惩教制度,促进罪犯改造,从而减少累犯;鉴于,将所有罪犯关押在监狱和其他有康复计划的机构中,对国家的财政资源造成了沉重的消耗;鉴于,有必要提供一种成本较低的替代方法来监禁可能对个体化、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方案做出反应的罪犯;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法令的标题和范围。被称为 1976 年的缓刑法。它适用于除根据第 603 号总统令和类似法律规定享有福利的人以外的所有违法者。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目的——本法令应解释为: (a) 通过为罪犯提供个性化治疗来促进罪犯的矫正和康复; (b) 为悔过罪的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正在服刑,这种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可能会降低; (c) 防止犯罪。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含义——如本法令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如下所述;可以这样解释: (a) “缓刑”是指被告在定罪和判刑后,在法庭施加的条件和缓刑官员的监督下被释放的处置。 (b) “缓刑犯”是指被缓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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