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0 月 31 日第 111 号联邦法案 ] 一项旨在创建一家名为菲律宾童子军的公共公司并确定其权力和宗旨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JEH Stevenot、AN Luz、GP Romulo、Vicente Lim、Manuel Camus、Jorge B. Vargas 和 GA Daza,菲律宾马尼拉的所有人,他们的同事和继任者,特此声明以“菲律宾童子军”的名称、风格和头衔在契约和法律上创建了一个法人团体和政治团体(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菲律宾马尼拉市. SEC. 2. 上述公司应具有永久继承权,有权起诉和被起诉;持有公司目的所需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并通过礼物、设计或遗赠接收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采用印章,也可以随意更改或销毁; 在马尼拉市和菲律宾的几个省、市、市和区设有办事处并开展业务和事务; 制作和采用- 法律、规则和重新符合菲律宾法律的规定,并通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事情(包括制定选举合伙人和继任者的规定)以实施本法的规定并促进本法的目的上述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和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促进男孩为自己和他人做事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童子军,并教会他们爱国、勇气、自力更生和同类美德,使用童子军现在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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