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员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程序和建立公务员上诉委员会的法案。[第 598 号联邦法案]
[ 1940 年 8 月 19 日第 598 号联邦法案 ] 有关公务员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程序和创建公务员上诉委员会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77 号联邦法第 23 节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695 节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第 695 条下属官员和雇员的行政纪律。 - 公务员事务专员对公务员下属官员和雇员的免职、离职援助暂停以及与公务员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下属官员和雇员的行为、纪律和效率,并专门负责对其进行的所有正式行政调查。他可以因玩忽职守或违反合理的职务膨胀或公共服务利益,免去任何下属的职务。官员或雇员停职,停职不超过两个月,减少其工资或补偿,或从中扣除任何不超过一个月工资的款项。对于公务员专员关于行政调查的任何决定,有关官员或雇员可在收到决定后三十天内向公务员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 2. 应有一个公务员上诉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 Lo 由菲律宾总统经国民议会任命专员同意,从已在政府服务的人员中任命,任期一年从他们的任命之日起,除非提前解除总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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