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B. No. 25 / 75 OG No. 38, 7520(1979 年 9 月 17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79 年 9 月 7 日 41 日] 一项进一步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某些规定的法案。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特此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0 (a) (1) 节 (B) 和 (C) 项的标题修改为:“( B) 个人娱乐费用的限制。” “(C) 娱乐、娱乐或消遣的一般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0 (a) (1) 条在此进一步修订,在其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小段,内容如下: “(D) 需要证明。——根据上述小段 (B),不得扣除) 和 (C),除非纳税人以正式收据或充分记录或充分证据证实其自己的陈述 (i) 此类费用或其他项目的金额,(ii) 娱乐、娱乐的日期和地点;或娱乐,(iii) 费用或其他项目的商业目的,以及 (iv) 与娱乐或使用该设施的人的纳税人的商业关系。财政部长可以通过法规规定,前句的部分或全部应不适用于不超过根据此类法规规定的金额的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0(d) (1) (A) 节特此修订为:“(A) 如果发生在贸易或业务中:但是,如果损失超过收入,允许的费用和其他直接或近似归因于或与从特定业务或活动中获得此类收入的生产或赚取有关的其他扣除,不得作为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收入的扣除或抵消;但前提是,此外,在特定业务或活动开始后三年内,该业务或活动的净经营亏损可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条例规定的方式,作为扣除额结转紧接该损失发生后的连续两 (2) 年,从同一特定业务或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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