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9 条 (b) 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81]

相关行业:国家法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9月17日
C. B. No. 36 / 76 OG No. 42, 7807(1980 年 10 月 20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0 年 9 月 17 日,81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49 条 (b) 款并用于其他目的。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上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49 (b)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b) 香烟——”(1)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九十分,每千比索三比索; “(2) 对于 30 包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 90 分但不超过 1 比索和 25 分,每千比索 5 比索; “(3) 30 包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一比索二十五分,每千比索八比索; ” (4) 20 支装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一比索四十五分,每千比索 14 比索; “(5)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一比索四十五分,但不超过一比索七十五分,每千比索二十比索; “(6)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1 比索 75 分,但不超过 2 比索 5 分,每千比索 22 比索;”(7) 包装的香烟二十,零售价超过二比索五分,但不超过二比索四十分,每千元二十五比索; “(8)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40 分但不超过 2 比索 85 分的,每千比索 37 比索;”(9) 包装的香烟二十,零售价超过两比索八十五分,但不超过三比索三十五分,每千比索四十五比索; “(10) 二十支包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三比索三十五分,每千比索五十五比索;” (11) 如果本地制造的香烟是外国品牌或商标,并且根据与外国品牌或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协议在当地生产,税收应增加千分之 50: 前提是外国所有者随后将卷烟品牌或商标的所有权或权利转让或让与本地制造商以任何方式、形式或描述均不得影响本法典生效后现行的税率:此外,每包卷烟的最高零售价可增加 50%不征收附加费的相应类别卷烟的价格范围,但增加幅度不得超过适用于一包雪茄的附加费金额同一类别中的 ettes; "(12) 如果卷烟是外国制造的,无论零售价或每包内容物如何,每包一千八十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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