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9 号法案,1902 年 11 月 12 日] 一项定义流浪并对其进行处罚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权威,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条 每个人没有明显的生活资料,有身体能力工作,并且忽略了自己从事某种合法职业的人;每个人都被发现在酒馆、商店或赌场附近游荡,或者在没有明显支持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流浪或流浪;每个被称为扒手、小偷、窃贼、强盗的人,无论是通过他自己的供词,还是通过他被判定犯有上述任何一种罪行,并且在被发现在任何赌场、驾驶舱内游荡时没有明显或合法的支持手段,或在普韦布洛的任何偏远地区;每个在夜间不寻常的时间在该国游荡的闲散或放荡的人或已知的小偷或骗子的同伙;未经业主或有权管有该等处所的人的许可,每名闲置者在任何谷仓、棚屋、外屋、船只或非为住宿目的而保留的地方住宿;每一个住在名声不好的房子里或附近的淫荡或放荡的人;每个普通妓女和普通酒鬼都是流浪汉,一经定罪,将被法院酌情处以不超过 100 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零一天的监禁,或两者兼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2 年 11 月 12 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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