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6 号法案,1902 年 11 月 25 日] 一项与确认、规定、债券和承诺相关的法案,并允许接受某些公司作为其担保人。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只要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以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当局签订的任何职责或任何合同为条件,Insular,省、市或其他地方,或任何承诺,或根据菲律宾群岛的法律或任何公众的法规或决议,在该等担保、规定、债券或承诺中做或不做任何事情其中的授权,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授予,当仅由根据以下法律成立的公司执行或担保时,执行该授权或保证其条件的履行就足够了美国或任何有权保证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并执行和担保债券的州s 和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当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前提是此类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得到部门负责人、法院、法官、官员的批准、董事会或机构执行、立法或司法需要批准或接受相同的内容。但任何官员或获得任何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的批准的人员,不得要求由担保公司或任何特定担保公司提供:但除此之外,部门、局、法院的负责人不得要求, 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应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该公司已获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本法随后各节规定的方式,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合同被授权成为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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