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4 年 5 月 3 日第 1145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塔亚巴斯省为非基督教部落建立地方民事政府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鉴于塔亚巴斯省的非基督教部落在文明方面没有取得足够的进步,无法将他们置于任何形式的市政府之下,经内政部长批准,省长有权在与这些非基督教部落打交道时从他们中任命官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和职务徽章,并规定他们的权力和职责:但如此规定的权力和职责不得超过第 387 号法案赋予乡镇官员的权力和职责,该法案题为“规定在新比斯开的乡镇和定居点建立地方民事政府的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内政部长批准,省长在他认为为维护法律和秩序而必要时,有权指示这些部落的成员在无人居住的地方定居。公用土地由他选择并经省局批准。拒绝遵守此类指示的此类部落成员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 60 天的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省长的一贯目标是帮助本省的非基督教部落获得成功的地方民众政府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他对他们的监督和控制应为此目的和目的而进行应维护法律和秩序和个人自由。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如果 Tayabas 省委员会和内政部长认为,非基督教部落的任何定居点已经发展到足以使这种做法可行,则可以根据第一至六十节的规定进行组织-七,包括第387号法,作为乡镇,该乡镇的地域范围由省议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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