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4 年 11 月 21 日第 1268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古董省为非基督教部落建立地方公民政府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权威,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第 1 节。鉴于古董省的非基督教部落在文明方面的进步还不够,无法将他们置于任何形式的市政府之下,经内政部长批准,省长有权在与这些非基督教部落打交道时任命他们中的官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和职务徽章,并规定他们的权力和职责:但如此规定的权力和职责不得超过第 387 号法案赋予乡镇官员的权力和职责,该法案题为“规定在新比斯开的乡镇和定居点建立地方民事政府的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内政部长批准,省长在他认为为维护法律和秩序而必要时,有权指示这些部落的成员在无人居住的地方定居。公用土地由他选择并经省局批准。拒绝遵守此类指示的此类部落成员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 60 天的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省长的一贯目标是帮助他所在省的非基督教部落获得成功的地方政府所需的知识和经验,他对他们的监督和控制应为此目的而行使,并最终应维护法律和秩序和个人自由。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当省级古董委员会认为任何非基督教部落的定居点已经发展到足以使这样的路线可行时,可以根据第 1 至 67 节的规定进行组织,包括第 300 号法案八十七为乡,乡的地域范围由省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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