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096 号法案的几个部分的法案,题为“土地登记法案”。[第 110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4年04月05日
[ 1904 年 4 月 5 日第 1108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修改了编号为 196 的法案的几个部分,名为“土地登记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6 节,特此修订土地登记法案,在其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根据第 396 号法令任命的任何初审法院的普通法官,同样可能被要求在菲律宾群岛的任何省或马尼拉市,当民政总督书面指示这样做时,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诉讼程序和判决应与他是土地登记法院的普通法官或助理法官一样有效在马尼拉市或他应履行该职责的省份。如果下达该命令,作为土地登记法院法官履行职责的法官应以同样的方式获得差旅费津贴。 d 与他在履行原讼法庭法官职责时所获得的相同程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修订该法第 12 条,删除其中第三行中的“十五”一词,并在其末尾添加以下文字:在认为采取此类行动的其他情况下,财政和司法部长可以发布命令,要求任何省的契约登记簿或省财政局在其省内永久或直到定期履行产权审查员职责。职称审查员应为该省所在的司法区指定;该命令可由财政和司法部长随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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