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的债务证明和债券支付永久年度拨款的法案。[第 1284 号法案]
[第 1284 号法案,1905 年 1 月 19 日] 一项针对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的债务证明和债券支付利息的永久年度拨款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岛国国库的资金中拨出用于以下目的可能分别需要的款项,此类拨款被视为永久性年度拨款:用于支付战争部长根据 3 月批准的国会法案授权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已经或可能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支付的各种债务证明的利息第二,一千九百零三,以及菲律宾委员会根据上述国会法案通过的各种法案,为此目的的拨款应从岛国财政部的金本位基金中支付。根据菲律宾委员会第 1034 号法案的规定,为支付与购买所谓的“修士土地”有关的债券的利息支付,为此目的支付的拨款第一,从菲律宾委员会第 1122 号法案第 23 条规定的信托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上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第二,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所述信托基金中的资金,用于支付所指债券的任何分期利息,然后从岛国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提取:前提是国库普通资金中的此类付款应从信托中偿还当上述信托基金已累积足够的资金以允许进行此类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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