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以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发行的债券为担保的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债券的法案[第 305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2年03月11日
[ 1922 年 3 月 11 日第 3051 号法案 ] 授权由省、直辖市和特许城市发行的债券担保的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债券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特此授权战争部长以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名义和代表发行债券,由省、市和政府发行的等量债券作担保。由上述菲律宾群岛政府持有和拥有的菲律宾群岛特许城市,金额由国务委员会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债券的总额均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如此授权发行的债券应注明日期和形式,由陆军部长确定,有效期不得超过发行之日起三十年,并应承担他可能确定的利率决定。债券可以是息票债券或记名债券,可由战争部长酌情转换为任何一种形式,在发行或转让任何记名债券的情况下,应在美国财政部登记。上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均应在美国财政部以美国金币支付。上述债券应由美国政府、菲律宾群岛政府或其任何政治或市辖区政府、任何州、或任何县、市或其他市辖区免税。美国的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根据 2 月 6 日,1905 年通过的国会法案第一节,该事实应在他们面前陈述,根据该法案,以及根据 8 月 29 日、1916 日通过的经修正的国会法案,并根据本法案发行上述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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