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8 年 5 月 29 日第 2780 号法案 ] 一项规定为建造潜艇和驱逐舰而发行菲律宾群岛政府债券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特此授权总督作出必要安排,立即生效建造潜艇和菲律宾立法机构第 7 号联合决议所设想的一艘驱逐舰,最终于 11 月 12 日,1917 日通过。该潜艇应指定为“S-18”或赋予美国政府和菲律宾群岛政府同意的任何其他编号,总督代表后者行事。驱逐舰应命名为“何塞·黎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特此授权建造的军用舰船以及以后可能建造的其他此类舰船的管理和控制,应由总督掌管;为更好地实施上述菲律宾立法机构第 7 号联合决议中规定的目的,总督有权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订立此类安排或协议与美国政府就船只的船员和设备及其在岛屿内或岛屿外的使用情况进行协商,视服务需要而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陆军部长以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名义并以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名义发行总额为 400 万比索的债券,利息由陆军部长同意,总督和两院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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