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务员管理法。[第 1698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7年08月26日
[ 1907 年 8 月 26 日第 1698 号法案 ] 菲律宾公务员管理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本法适用于菲律宾公务员、岛屿或省级或马尼拉市现有或现有或此后将设立,其报酬按年、月或日或其他方式授权,但雇用半熟练或非熟练工人的报酬为每年七百二十比索或以下的除外,和聘用所有其他人员,其年薪为 240 比索或以下: 但本法入职或晋升的考试要求不适用于下列职位: (a) Elected officers; (b) 由其选出的菲律宾议会雇员; (c) 总督在菲律宾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的人员,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d) 总督和菲律宾委员会其他成员各一名私人秘书; (e) 美国军队、海军或公务员系统中可能因履行民事职责而被详细介绍的人员; (f) 商务和警察部的官员和雇员,其职责具有准军事或准海军性质; (g) 总督豁免遵守公务员法律和规则的铁路监督专家办公室的官员和雇员。 (h) 报酬率分别不超过每年 600 比索和 360 比索的邮政局长和海关检查员,他们可以合法地履行与其他公务或与其他公务有关的邮政局长或海关检查员的职责。他们的私人事务,邮政局长或检查员的这种职责只需要他们一部分时间;被要求履行电报操作员职责的邮政局长:但由邮政局长酌情任命的邮政局长,但须符合本法的审查要求:陆军岗位邮政局长,其报酬不超过每人 1200 比索每年一次;以及邮政局的接线员和接线员; (i) 侦探、特工、警长和副警长; (j) 临时和紧急雇员:前提是,当要进行的工作是临时性的,或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在获得公务员事务署署长事先批准之前完成的工作时,一个局或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立即雇用任何人,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人,但他应立即请求批准这种临时或紧急就业,当公务员主任证明可用时,不符合条件的人的就业应停止接受临时或试用任命的合格人员。...
菲律宾公务员管理法。[第 1698 号法]pdf预览版
菲律宾公务员管理法。[第 1698 号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