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 10 月和 11 月 1912 日台风灾民提供救济的法案。[第 2199 号法案]
[ 1912 年 12 月 19 日第 2199 号法案 ] 一项为 10 月和 11 月 1912 日台风灾民提供救济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50 万比索,经批准后拨付总督向受 10 月和 11 月席卷菲律宾群岛的台风影响的地区的居民提供临时支持,一千九百一十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这笔拨款中的必要部分将用于偿还各省和局的拨款,用于偿还总督指示的用于救灾上述台风灾民的支出,并提供资金用于改善台风灾民。损坏的poblaciones,所述金额应由总督确定和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协议中的拨款应在 3 月 31 日至 1913 日之前(包括 3 月 31 日和 1913 日)可用,用于拨款目的,在此日期,任何未用余额应归还到 Insular 国库中的未分配资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12 年 12 月 19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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