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一千九百一十七条行政法典》第十六百七十三条的法案。[第 3756 号法案]
[ 1930 年 11 月 26 日第 3756 号法案 ] 进一步修订《行政法典》第 1907 条第 1673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经第 30 号法案修订的 1917 条行政法典第 1673 条-580,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673. 省财政办公室。——除非另有规定,每个省都应有一个省财政。有资格担任该职位的人应是美国或菲律宾群岛的公民,已正式获准在上述群岛的法院执业,并且在其被任命前已实际执业至少四年,或在类似期间持有,在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境内,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岛屿政府局的法律书记员,或需要律师服务的办公室。他必须能够知道并写西班牙语或英语,并且熟悉其中的一种,他至少应该对另一种有相当的了解。年满六十岁者不得兼任市财政、马尼拉市助理财政、省财政或副财政; 12 月 31 日之后,1930 岁的马尼拉市财政或助理市财政、省财政或副财政年满 60 周岁应离职。 “省财政的工资和与维持其办公室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应由所提供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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