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使菲律宾第二部立法机关的某些法案适用于莫罗斯岛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那部分菲律宾岛屿。[第 2177 号法案]
[ 1912 年 3 月 16 日第 2177 号法案 ] 菲律宾第二议会的某些法案适用于由莫罗斯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菲律宾岛屿部分。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第 1 节。菲律宾第二立法机关的以下法案特此适用于菲律宾群岛上由摩洛人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部分,以及应在其中具有全部效力:第 2092 号。 1911 年 12 月 23 日通过,题为“修改第 1459 号法案第 174 节的法案,题为‘公司法’,以及第 1 节经菲律宾立法机关第 237 号法案修正的第 182 条。”第 2096 号。1912 年 1 月 13 日通过,题为“一项规定在岛屿、省和市政府之间征收和分摊特许经营权受让人、承租人、继承人或受让人缴纳的税款的法案。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其任何修正案的法律所涵盖的业务的收入。”第 2099 号。1912 年 1 月 20 日通过,题为“修改第 1147 号法案第 34 节的法案,题为‘规范大型牛的登记、品牌、运输和屠宰的法案,并提供处置、照料、保管和出售被菲律宾警察或其他治安官员捕获或扣押的牲畜或大型牛,并废除第 637 号法案和第 877 号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规定了牛、角牛、马和牛科动物的处置、照料、保管或出售,以及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所有其他法案或法案的一部分,”通过豁免大型牛的所有者两岁以上自愿出示同一品牌和注册的人,不受该法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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