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使菲律宾立法机关的某些法案适用于莫罗斯岛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那部分菲律宾岛屿。[第 2403 号法案]
[ 1914 年 6 月 30 日第 2403 号法案 ] 菲律宾立法机关的某些法案适用于由莫罗斯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菲律宾岛屿部分。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其他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菲律宾立法机关的以下法案特此适用于菲律宾群岛由莫罗斯人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部分,以及应在其中具有全部效力:第 2293 号。1913 年 11 月 8 日通过,题为“对蓄意破坏、伤害或拿走或带走菲律宾图书馆的任何财产进行处罚的法案”。第 2297 号。 1913 年 11 月 21 日通过,题为“修订第 190 号法第 790 条第 3 款的法案,通过免除被宣布破产的市政府和个人在对未缴纳 cedula 税的诉讼。”第 2298 号。1913 年 11 月 24 日通过,题为“修改刑法典第 81、443 和 446 条的法案”。第 2305 号。1913 年 12 月 19 日通过,题为“使政府所有部门的财政年度统一并与日历年一致并确定政府不同部门官员编制年度报告的时间的法案,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2307 号。1913 年 12 月 19 日通过,题为“建立公用事业专员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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