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立法机关的某些法案适用于菲律宾岛屿部分由摩罗斯人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法案。[第 2539 号法案。]
[第 2539 号法案,1915 年 11 月 18 日] 菲律宾立法机关的某些法案适用于由莫罗斯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菲律宾岛屿部分。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立法机关的下列法案特此适用于菲律宾群岛上由摩洛人或其他非基督教部落居住的部分,并应其中具有充分效力:第 2254 号。1913 年 2 月 11 日通过,题为“拨款 40 万比索的法案,用于建立种植水稻和其他粮食谷物的殖民地和种植园,以便更好地分配这些岛屿的人口,以及用于其他目的:“前提是,棉兰老岛和苏禄省所做和执行的一切,包括弗兰克·W·卡彭特就大米的开发和经营所做的授权,以及在本法通过之前,根据上述第 2254 号法的规定,此处规定的农业殖民地在此合法化,批准,并确认。第 2419 号。 1914 年 11 月 11 日通过,题为“一项法案,将经修正的第 1728 号法案的规定扩展到由第 2160 号法案创建的委员会获得或控制的财产-三,以及其他目的。”第 2424 号。 1914 年 12 月 4 日通过,题为“一项修改第 1829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在菲律宾群岛的市镇,主要是在菲律宾群岛的街区,提供大众公民教育讲座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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