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3 年 12 月 19 日第 2307 号法案 ] 一项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条特此设立公用事业专员委员会,赋予以下规定的权力和职责,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即菲律宾居民菲律宾群岛,每个人不得低于 30 岁,由总督在菲律宾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上述任命的人应被指定并称为委员会公用事业专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用事业专员委员会,根据本法,应为本法规定的公用事业专员委员会,直至上述各专员的任期届满,在各自任期届满时,继任者应被任命的任期为六年,自空缺职位,如何填补,到期之日起。除任期届满外,所有空缺应仅在未届满期间填补。总督可免去任何因玩忽职守或职务不端的专员,向其提供对他的指控副本,并有机会在不少于十天后亲自或由为其辩护的律师公开听取意见'注意。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上述董事会成员,除主席每年应获得 20,600 比索外,每人每年应获得 12,000 比索的补偿,由岛国财务主管按月等额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该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和其他雇员有权从菲律宾群岛政府获得他们在执行该委员会的业务时所必需的旅费,并应在总统批准的适当凭证上支付。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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