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108 号法案]
[ 1923 年 3 月 19 日第 3108 号法案 ] 一项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设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指定并称为公用事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授予具有下文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凡在本法的任何部分中使用“委员会”一词时,均应理解为“公共事业委员会”。公用事业委员会应由一名公用事业专员和一名助理公用事业专员组成,每人应是美国或菲律宾群岛的公民,菲律宾群岛的居民,年龄不低于 30 岁或超过 65 岁年龄,由总督在菲律宾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用事业专员和助理公用事业专员应任职至下文规定的免职为止。公用事业助理专员负责公用事业专员指定的事项,公用事业专员缺席、患病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助理公用事业专员履行职责。在公用事业专员指定行使职权时,助理公用事业专员有权主持所指定案件的听证并作出决定,其在此类案件中的行为应考虑到所有目的和意图具有相同的效果和有效性,就好像公用事业专员本人应据此采取行动一样。授予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所有权力应视为授予公用事业专员和助理公用事业专员,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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