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7 年 12 月 7 日第 3418 号法案 ] 修订第 3108 号法案某些规定的法案,经修订,题为“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3108 号法案第 13 节,经第 33 号法案第 6 节修订第 16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3. 委员会对所有公共服务及其财产、财产权、设备、设施、为执行本法的规定而可能需要的特许经营权。“公共服务”一词在此定义为包括每个个人、合作伙伴、协会、公司或股份公司,无论是国内或外国,其承租人、受托人或由任何法院、任何市、省或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其他部门任命的,现在或以后可能拥有的,op在菲律宾群岛内经营、管理或控制任何公共承运人、铁路、街道铁路、牵引铁路、地铁、货运和客运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有固定路线、货运或任何其他汽车服务,以出租或补偿, 快运服务, 汽船或轮船航线, 渡轮, 小型水上运输工具, 如打火机, pontines, lorchas 等, 从事客运或货物运输, 造船厂, 海上铁路, 海上修理厂, 公共仓库, 公共码头或不属于岛屿海关总署管辖的码头、冰、制冷、运河、灌溉、管道、煤气、电灯、热能、电力、水、油、下水道、电话、有线或无线电报系统、厂房或设备:条件是,如果对于此类陆路或水路公共承运人,其设备主要或次要用于促进其私人业务,则后者业务的净收益应与用于固定费率的公共承运人业务:此外,委员会对联邦政府专门为自己使用的制冰厂、冷藏厂或上述任何其他服务没有管辖权,并且不得为私人提供报酬或补偿,也不得为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 2 吨以下的畜力车或渡轮提供服务:最后,前提是 -> 委员会不得对在菲律宾境内运营的船舶进行任何控制或监督岛屿,但关于确定最高客运和货运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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