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软体动物保护法[第 2604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4日
[第 2604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保护海洋软体动物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海洋软体动物或其贝壳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任何开阔的海床、河岸、贝壳场或其他贝壳繁殖地获取——任何人在不使用船、海底挖泥船、耙子或潜艇装甲的情况下在菲律宾水域捕鱼。同样,贝壳价值低于每吨 25 比索的海洋软体动物也可以通过任何装置从任何开阔的海床、河岸或地方取出。在其他条件下在菲律宾水域捕捞海洋软体动物,只能在依照本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或许可证下合法进行,并受以下规定的限制和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应颁发捕捞海洋软体动物或此类贝壳的许可证,并由国税局局长或其副手收取的许可证费用在颁发之日后的日历年剩余时间内运行。其产生的费用,由收缴所在省的省级国库缴存。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可以在菲律宾水域的任何地方捕捞海洋软体动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被称为珍珠船执照的执照,在支付适当的费用后,可发给任何注册或所有权符合从事菲律宾沿海贸易的船舶的规定。不得向曾两次被判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全部或部分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颁发采珠船执照。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内政部长应不时规定为珍珠船执照支付的费用,或根据获得执照的船只的性质或容量分级的费用标准,并应在一项须在生效前至少六十天公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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