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对所有似乎对犯罪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起诉并为释放某些被指控人作为政府证人的条件的法案。[第 2709 号法案]
[第 2709 号法案,1917 年 3 月 11 日] 一项规定对所有似乎对犯罪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起诉并为释放某些被指控的人作为政府证人的条件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对所有似乎对此负有责任的人提起的每项犯罪起诉均应以美国的名义,但本法第二节确定的情况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时,主管法院在他们开始辩护之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指示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被释放,他可以作为证人政府在法院判决时: (a) 被要求释放的被告人的证词绝对必要; (b) 除了上述被告的证词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用于适当起诉所犯罪行; (c) 上述被告人的证言在其实质性要点上可以得到充分证实; (d) 上述被告似乎不是最有罪的,并且 (e) 上述被告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被判犯有伪证罪或虚假证词罪或任何其他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所有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17 年 3 月 11 日生效。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该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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