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年内向适当法院提出对包括在城镇遗址保留中的地块的某些所有权主张的法案。[第 2777 号法案]
[ 1918 年 5 月 6 日第 2777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在一年内向适当法院提出对包括在城镇遗址保留中的地块的某些所有权主张。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为了给声称对城镇遗址保留中包含的土地拥有权的个人或公司提供机会,由于任何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适当的法院提出此类索赔,结果由于未提出此类索赔,此类包裹已被申报或即将被宣布或可能被宣布为公共土地,凭借在本法批准前的最后十年内提起的司法程序,根据第 62 条的规定就此类保留提起的上述司法程序特此宣布第 926 号法案仅在涉及未被政府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一块或多块土地的情况下重新开放,因此自本法批准之日起,适当的初审法院应从头开始所述司法程序,就好像没有对所述包裹采取任何行动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就本法而言,地政总署署长应在该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确定该保留范围内未提出索赔或有关已在为此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索赔,并因此已宣布或将要宣布或可能宣布为公有领域的土地,并在确定为公有领域的土地后,他应向适当的初审法院作出如此证明,该证明应作为通知该法院,要求重新启动第 926 号法上述部分规定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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