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对已宣布为公共土地的地块的特定所有权索赔向适当法院提交的法案。 . 3672]
[ 1930 年 2 月 7 日第 3672 号法案 ] 一项法案,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对已宣布为公共土地的土地在一年内提出某些所有权主张本法颁布日期。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所有声称对作为地籍程序对象的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人,他们因任何原因被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适当的法院提出索赔,如果这些土地由于未能提出索赔而已经或即将成为公有领域的土地,凭借在本法批准前十年内提起的司法程序,特此授予根据经修正的第 2259 号法的规定请求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仅就上述土地中未转让、保留、出租、批给或以其他方式临时或永久处置的土地而言,在该等地块的日期后一年内本法应生效,主管初审法院在收到此类请愿书后,应通过总检察长通知政府,如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该法院应认定本法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已得到遵守,它应命令重新启动所述司法程序,就好像没有对此类包裹采取任何行动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应在总督通过为此目的发布的公告宣布本法已得到美国总统明示或默示批准之日起生效。国会法案于 8 月 29 日,1916 日通过,题为“宣布美国人民对菲律宾群岛人民未来政治地位的目的,并提供更这些岛屿的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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