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授权在特定条件下,在批准本法案之前的 40 年内,通过司法程序,对已宣布为公共土地的地块的特定所有权提出申请。[共和国法号第93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6月20日
H. No. 1410 / 49 OG No. 8, 3288(1953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931,1953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授权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在接下来的 40 年内做出的司法裁决,对已宣布为公共土地的土地的特定所有权主张提出申请本法案的批准。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所有声称对作为地籍诉讼对象的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人,在调查时实际拥有土地相同,但由于某些正当理由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适当的法院提出索赔,以防此类土地由于未能提出此类索赔而已经或即将被宣布为公共领域的土地,凭借在本法批准前四十年内提起的司法程序,特此授予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重新开放的权利根据经修正的第 2259 号法的规定进行的司法诉讼,仅针对未转让、保留、出租、授予的上述地块由政府临时或永久处置,主管的初审法院在收到此类申请后,应通过副检察长通知政府,如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该法院应认定所有条件已遵守本条规定,并且自应征收土地税之日起至提出动议之日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均已支付,应命令重新审理该司法程序,如同未采取任何行动一样。被带上这样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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