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某些特定法案的法案,编号为 2612,题为“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法案”。第2747章
[法号。 2747,1918 年 2 月 20 日] 第 2612 号法案的某些特定修订法案,题为“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为了解释某些规定,增加机构的稳定性并扩大其权力,第 20 号法案第六百一十二条,题为“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法案”,特此对某些细节进行修改,以下该法案应改为:“第 1 节,特此设立一家名为菲律宾的银行。 National Bank,简称 National Bank。其主要住所和营业地点在马尼拉市。”SEC。 2. 上述国家银行在其组织时应为法人团体,并有权: “(a) 制定其章程; “(b) 采用和使用印章; "(c) 订立合同; "(d) 起诉和被起诉; “(e) 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以及在本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可能需要的附带权力;和 “(f) 进一步行使本法规定的一般权力在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相容的范围内,适用《公司法》。 “SEC. 3. 国家银行的资本为两千万比索,菲律宾货币,分成二十万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菲律宾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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