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2 年 3 月 10 日第 3039 号法案 ] 修改第 2818 号法案第 2 和第 5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同: 第 1 节 第 2818 号法的第 2 节和第 5 节特此修改如下: “第 2 节。如此拨出的 100 万比索将专门用于向农业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根据第 2508 号法案及其修正案组织,但须符合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能要求的条件:但是,此类贷款应仅用于新稻米或玉米的破碎和种植闲置或曾经闲置的土地,或用于购买增加上述产量所必需的工作牛或农具。这些贷款应按不计利息的利率计息。每年超过百分之六:此外,协会向其成员提供的每笔个人贷款不得超过两千比索,并且所述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 19 年 6 月 30 日一百三十。但是从一月一日,一千九百二十二开始,协会向其会员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得超过一千比索。上述期限届满时,全部资本和利息应归还岛屿国库,为拖欠而扣押的土地、牲畜或其他财产将成为菲律宾群岛政府的财产,土地署署长可: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根据公共土地法的规定出租或仅根据该法将其出售给个人。...
修改第 28 和 18 号法第 2 和 5 条的法案[第 3039 号法案]pdf预览版修改第 28 和 18 号法第 2 和 5 条的法案[第 3039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