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73 号法案 ] 一项规范在菲律宾群岛销售病毒、血清、毒素和类似产品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第 1 节 自本法第 4 节授权的法规颁布后六个月起,任何人、公司或公司不得出售、易货或交换,或要约出售、易货或交换在菲律宾群岛,或从任何外国向菲律宾群岛或从菲律宾群岛向任何外国发送、携带或携带出售、易货或交换适用于预防和治疗人类疾病,除非 (a) 此类病毒、血清、毒素、抗毒素或类似产品已由持有未暂停和未撤销许可证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进行繁殖和制备由公共教育部长根据卫生署署长的建议,按照下文授权,传播和制备此类病毒、血清、毒素、抗毒素或类似产品,以在菲律宾群岛销售,或从或运往或运往菲律宾群岛任何外国; (b) 除非此类病毒、血清、毒素、抗毒素或类似产品的每个包装都清楚地标明其中所含物品的正确名称、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号,以及内容物不能超过的日期毫无合理怀疑地预期会产生其具体结果: 前提是,任何许可证的暂停或撤销不应阻止上述已销售的任何病毒、血清、毒素或抗毒素或类似产品的销售、易货交易或交换,并且除非公共教育部长已通知上述病毒、血清、毒素、抗毒素或类似产品的所有者或保管人不得出售、易货或交换此类产品,否则在此类暂停或撤销之前由被许可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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