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9 年 9 月 28 日第 3531 号法案 ] 修订第 192 号法案第 4442 和 451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90 号法案第 442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442. 第三方对抗官员的权利——如果被拿走的财产是由被告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主张的,并且该人就其所有权或拥有该财产的权利作出宣誓书,说明该等财产的理由权利或所有权,并在该官员管有该财产期间将该财产送达该官员,该官员无义务保留该财产,除非原告应他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向该官员赔偿由具有两个足够担保人的义务提出的此类索赔;并且被告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对此类财产或损害的索取均不得针对该官员有效,除非如此提出,但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包含ntained 应阻止该第三人通过任何适当的行动证明他对财产的索赔:但是,如果原告或扣押令对其有利的人是岛屿政府或任何正式代表它的官员, 不需要提交这种保函,如果治安官或警官因扣押而被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他应由总检察长代表,如果对此承担责任,则由法院裁定的实际损害赔偿法院应由岛国财务长从为此目的拨出的资金中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一项修正第 1090 号法案的第 442 和 451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第 3531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修正第 1090 号法案的第 442 和 451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第 3531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