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工人赔偿法》某些条款的法案,即第 34228 号法案以及其他目的。[第 3812 号法案]
[ 1930 年 12 月 8 日第 3812 号法案 ] 修订《工人赔偿法案》某些条款的法案,即第 34228 号法案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3428 号法案的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 2. 赔偿的理由——当任何雇员因受雇期间和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或因受雇直接导致或因受雇性质而患上任何疾病时,他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数额向下列人员支付赔偿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将第 3428 号法案的第三节修改为:“SEC. 3. 适用于政府。——本法案也适用于为岛国政府服务的骑马信使和致上述政府以及菲律宾群岛各省、市和所有其他政治分区政府的雇员和劳工,他们受雇于政府的工业事务和公共工程。”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第 3428 号法第 6 条最后一句修改如下:“雇主支付的赔偿金额或雇员或其家属有权获得的赔偿金额根据本法的规定,不得作为任何损害诉讼或诉讼的证据。”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第 3428 号法案第 8 节的第一段和 (b) 小节特此修改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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