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050 号法案第 13 节的法案,通常称为教师养老金法。[第 3769 号法案]
[ 1930 年 11 月 28 日第 3769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3050 号法案第 13 节的法案,通常称为教师养老金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第 3050 号法案第 13 节,俗称《教师退休金法》,特此修改为如下: “SEC. 13. 所有养老金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 1 月 1 日、4 月 1 日、7 月 1 日和 10 月 1 日按季度分期支付,并通过政府授权或其他保证安全交付且不减少养老金的方式“从菲律宾政府领取终身年金的人,应从他们通过本法的实施获得的退休金中扣除相同的金额。”在政府服务中重新就业并作为这些岛屿政府任何分支机构(包括菲律宾的直辖市和省)的雇员而接受工资、报酬或补偿的人,在以下每种情况下,应在此类就业期间停止领取养老金:工资、薪金或补偿等于或大于根据本法规定领取的养老金的百分之五十。 “所有操纵‘教师退休金和残疾基金’的记录和从该基金支付的款项以及从该基金支付的所有账目均应由教育署署长在‘退休金和投资基金’的监督下保存和制作木板。' ” “在本法中使用的‘基本工资、工资或补偿’一词应被解释为将第 2589 号法的规定、所有奖金、津贴、加班费排除在本法的实施范围之外。薪酬,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基本工资或其他补偿之外给予的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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