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2 年 11 月 29 日第 3938 号法案 ]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510 条的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510 节,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是特此修改如下: “SEC. 1510. 木材测量模式。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所有木材在锯切或制造之前均应以圆形或方形进行测量和显示。所有圆形的体积木材应通过将小端的面积乘以原木的长度来确定,即要测量的原木的直径(不包括树皮);但如果原木的端部不规则,则应使用平均直径,并且八米以上原木的体积确定,应以该原木中间的直径或两端直径的平均值为依据。 , 被测量并表现出由森林官员决定,林业局局长应适当考虑腐烂、蛀牙或其他自然缺陷;但对于林业署署长在这方面的任何决定,应向其部门主管提出上诉,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森林内或附近经营锯木厂的持牌人所砍伐的木材清单应由森林官员在可行时出具证明。 “拥有锯木厂的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测量他们的木材或导致或允许在锯完木材后对其进行测量,前提是他们为第一组和第二组的每千板英尺木材支付不少于十比索的总和,以及其他不少于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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