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夏威夷休闲有限公司,[1] 申请人,VS。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劳工仲裁员 PATRICIO LIBO-ON、警长 NLRC 办公室和 JOHN AGUYAOY,受访者。[CA-G.R. SP编号129029]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第十师 [CA-G.R. SP No. 129029, November 28, 2014 ] EASTERN HAWAII LEISURE COMPANY LIMITED,[1] 申请人, 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劳工仲裁员 PATRICIO LIBO-ON、警长 NLRC 办公室和 JOHN AGUYAOY,受访者。 VELOSO, J. 判决:Eastern Hawaii Leisure Company Limited 和 Kim Wong 在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提交的 Certiorari [2] 申请中所攻击的案件是劳工仲裁员 Patricio 的命令 [3] P. Libo-on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在 NLRC NCR-00-04-06632-09 中发表,题为“John C. Aguyaoy, Complainant -versus- Eastern Hawaii Leisure Co. Ltd./Kim Wong, Respondents”,决定性部分其中写道:“因此,考虑到前提,让对被告发出别名执行令。如此订购”。 [4] Facts Private 被告 John Aguyaoy 于 2007 年 3 月 1 日被申请人公司聘为联络官。 [5]声称他于 2009 年 7 月 9 日被申诉人办公室经理 Rowena Chan 女士非法解雇,私人被申请人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就实际非法解雇、少付工资、不支付服务奖励假提出申诉,道德和示范性损害赔偿,以及针对请愿人东夏威夷的律师费。暗示作为共同答辩人的是公司“所有者/经理/总裁”金黄。在“适当地向(当时)被告人发出传票后,双方都被指示提交各自的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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