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VICENTE P. LIBRADO,MTCC 副警长,伊利甘市 1 分局,答辩人。[A.M.编号 P-94-108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8月22日
329菲尔。第432章第 P-94-1089 号,1996 年 8 月 22 日]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VICENTE P. LIBRADO,MTCC 副警长,伊利甘市 1 分局,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ER CURIAM:被告 Vicente P. Librado 是伊利甘市城市初审法院 (MTCC) 第 1 分庭的副警长。 1994 年 9 月 19 日,他被指控违反 R.A.第 6425 号在向 Lanao Del Norte 地区审判法院第 5 分庭提交的信息中出售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被称为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或“涮涮锅”和大麻的违禁药物。他随后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六 (6) 年监禁。根据法院 1981 年 3 月 12 日的决议,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对他提出了行政申诉,并于 1994 年 11 月 23 日将他停职。被告承认他因违反 R.A.第 6425 号,并声称他现在处于缓刑期。他叙述了导致他忧虑的事件如下:“1) 1995 年 9 月 12 日(原文如此)晚上 10:00,一个 minica 司机,又名 JUN NEGRO ......和一个身份不明的同伴一起来到我的住在 Pala-o 并诱使我购买涮锅。”2)1994 年 9 月 13 日晚上 7:00,Jun Negro 和一位漂亮的女士一起带来了两包 [包] 每包价值 P1,000 的涮锅[ ,] [t] 三分之二 [s] 被那位女士 [Jun Negro] 和我自己消耗掉,剩下一小部分,Jun Negro 要求我将其兑换成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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