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MARABILLAS Y CAÑEDA,被告-上诉人。 [第12749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18日
362菲尔。 688 第一师 [ G.R.第 127494 号,1999 年 2 月 1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MARABILLAS Y CAÑEDA,被告上诉人。判决 PARD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被告人 Mario Marabillas y Cañeda 对拉乌尼翁州 Balaoan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34 分庭的判决[1] 提出的上诉,裁定他犯有强奸罪并判刑他被永久禁锢和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并赔偿申诉人,一名六年级学生,因该事件而停止上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P50,000.00,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不判处附属监禁。 1992 年 3 月 17 日,拉乌尼翁的一名助理省检察官在 Lourdes L. Arroyo 的宣誓下向拉乌尼翁 Balaoan 的第 34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马里奥马拉比拉斯和卡涅达犯有强奸罪。如下:“1992 年 1 月 12 日左右,在菲律宾拉乌尼翁省班加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恐吓手段,并猥亵设计,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12 岁以上但未满 18 岁的处女 Lourdes L. Arroyo 发生性关系,违反她的意愿,将他的阴茎插入所述受害者的阴道,从而给她造成巨大的痛苦, 对此处被冒犯方的损害和损害。违反法律。”[2] 在传讯 [3] 后,被告在律师的协助下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MARABILLAS Y CAÑEDA,被告-上诉人。 [第127494号]pdf预览版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MARABILLAS Y CAÑEDA,被告-上诉人。 [第127494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