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菲尔。 195 第三分区 [ G.R.第 112074 号,1997 年 9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O GOMEZ,原告上诉人。判决 ROMERO, J.:被告上诉人 Mario Gomez 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达沃东方马蒂地区审判法院第 6 分庭的信息如下:当事人,指控 MARIO GOMEZ 犯有强奸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35 条对其进行定义和处罚,具体如下: 1991 年 2 月 15 日左右,在菲律宾东方达沃省马蒂市,以及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手持卡宾枪 .30 M-1 步枪,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Jennifer G 发生性关系。 . Onofre,一个违背她意愿的女人。违反法律。” [1] 经传讯,上诉人对归咎于他的罪行表示不认罪。此后,庭审开始。在其日期为 1993 年 4 月 16 日的决定中,[2] 初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有罪,其决定性部分如下:“鉴于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335 条,认定被告马里奥·戈麦斯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代码, 所述被告特此被判处 RECLUSION PERPETUA 监禁 (原文如此), 并分别向被害方支付 P50,000.00 和 P1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并支付费用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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