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菲尔。第441章第 139655 号,2000 年 7 月 27 日] FIRST Producers HOLDINGS CORPORATION,请愿人,VS. LUIS C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作为一项规则,刑事诉讼可以暂停,前提是表明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偏见问题正是在另一个法庭待决的民事案件中要决定的问题。但是,如果民事诉讼显然是为了推迟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而事后提起的,则不允许这种暂停。这一例外尤其适用于审理刑事诉讼的初审法院有权决定该问题的情况,而提起民事诉讼只是为了拖延刑事诉讼程序,从而增加诉讼并以不必要的案件困扰法院系统。程序规则应被解释为促进实质正义,而不是阻碍或延迟其交付。本法院的案件陈述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推翻上诉法院 [3] (CA) 1999 年 5 月 10 日的决定[2]在 CA-GR SP No. 49701 中。被诉裁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在所考虑的前提下,1998 年 2 月 27 日和 1998 年 10 月 9 日的命令在此被废止和撤销,被告法官特此宣布指示暂停第 97-734 号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等待第 97-2663 号民事案件的结果。”[4] 1998 年 2 月 2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命令[5]除了由 CA 处理如下:“以偏见问题为由暂停并重新提审的动议因缺乏价值而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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