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FELIPE HOFILEÑA Y TAALA,被告上诉人。[G.R. 【第13477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6月22日
389菲尔。 553 第三师[G.R.第 134772 号,2000 年 6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FELIPE HOFILEÑA Y TAALA,被告上诉人。 J. PANGANIBAN 裁决:在驳回这一上诉时,我们依据的原则是,强奸受害者的唯一、可信的证词足以定罪,并且初审法院对证言证据的可信度的评估得到了极大的尊重,甚至是终局性的。 . Felipe Hofileña y Taala 案对 1998 年 6 月 23 日的裁决[1] 提出上诉,该裁决由布基农马来巴莱地区审判法院(第 8 分庭)[2] 在第 8321-97 号刑事案件中发布,判定他犯有强奸罪.根据 Iries Ente y Madiam 的诉状,[3] 上诉人在 1997 年 2 月 7 日由助理省检察官马里奥 A. Dalapo 提交的信息 [4] 中受到指控,其中指控部分如下:“在或大约 1996 年 11 月 9 日下午,在菲律宾布基农省马拉马格的北波布拉西翁,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手持一把匕首和下流的设计,故意、非法和犯罪地进入一个 IRIES ENTE 的房间,一个 12 岁 3 个月 15 天大的孩子,一旦进入房间,就强迫她躺在床上,脱下 [d] 她的裙子和内裤,违背她的意愿与 IRIES ENTE 发生性关系,对她造成伤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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