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ANDO F. BERNARDO,请愿人,VS。菲律宾上诉法院、民事服务委员会和土地银行,受访者。[G.R. 12426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27日
473菲尔。 284 第二师 [ G.R.第 124261 号,2004 年 5 月 27 日] ARMANDO F. BERNARDO,请愿人,VS.上诉法院、民事服务委员会和菲律宾土地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LLEJO, SR., J.:这是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交的复审请愿书,对 CA-G.R. 中上诉法院的裁决 [1] 提出质疑。 SP No. 38318。本案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 Armando F. Bernardo 于 1975 年 11 月 5 日进入政府部门,担任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巴鲁亚格分行的索赔理算员,该分行是一家国有企业和受控公司。 1986年任该行贷款贴现处处长。他还在上述分行开立第 28-110 号储蓄账户。 1986 年 1 月 27 日,贝尔纳多在他的储蓄账户中存入了 P500,000。[2]在进行上述存款后,他复印了银行存折中反映存款P500,000的那一页,并于当天提取了上述金额。他还以 Markay Trading and Manpower Services, Inc. (MTMSI) 的受托司库的身份签署了一份司库宣誓书,虚假证明:……公司至少 25% 的法定股本已被已认购,并且我已根据公司法以现金或财产支付和收到总认购的 25%,金额为 P500,000.00。[3]同一天,仍担任该公司的受托司库的贝尔纳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签署了一份授权书,措辞如下:授权您的办公室审查和以我作为 Markay 贸易和人力服务信托的财务主管的名义,核实菲律宾土地银行(Baliuag, Bulacan)的存款,金额仅为五十万比索(P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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