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菲尔。 331 第二师 [ G.R.第 126153 号,2004 年 1 月 14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光荣的上诉法院和ATTY。 MORDENO CUA,受访者。 DECISION CALLEJO, SR., J.:这是根据 1996 年 7 月 22 日的决定 [1] 由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提交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规定的复审请求。上诉法院推翻并撤销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2],卡加延德奥罗市第 24 分庭在第 90-423 号民事案件中,针对私人被告 Atty 提起的一笔款项诉讼.莫德诺夸。 1990 年 9 月 6 日,请愿人向 Cagayan de Oro 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4 分庭对私人被告提起诉讼,其中除其他外,它声称: . . 1985 年 12 月 18 日的某个时候,PNB 通过其电缆部门收到了来自纽约制造商汉诺威信托公司 (Mantrust) 的经过测试的消息,要求将 14,056.25 美元的收益汇给菲律宾国家银行卡加延德奥罗分行,账户号为 16087 . 此消息于 1985 年 12 月 20 日以 P262,793.04 的比索兑换率实施。 1985 年 12 月 26 日,在对卡加延德奥罗分行进行了彻底但徒劳的搜索后,其账户号为 16087,PNB 马尼拉收到通知,该账户并非由卡加延德奥罗持有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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