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菲尔。 1048 第一师 [ G.R.第 119580 号,1996 年 9 月 26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LAPAZ KAW NGO,答辩人。 HERMOSISIMA, JR., J. 判决:争议中的一个法律问题是,根据无可争议的事实,菲律宾国家银行与 Lapaz Kaw Ngo 之间是否签订了一份完善的出售位于菲律宾的优质房地产的合同。马尼拉市中心。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请求复审的请愿书,要求撤销被上诉法院[2] 在由私人向地区审判法院 (RTC)[4] 提起的具体履行[3] 的诉讼中的决定[1]被告 Lapaz Kaw Ngo 反对请愿人菲律宾国家银行(以下简称“PNB”)。除了被删除的实际损害赔偿 P610,000.00 披索外,被上诉人上诉法院在所有其他方面都维持了 RTC 作出的有利于私人被申请人 Ngo 的判决[5]。本案事实经上诉上诉法院陈述,无可争议:“本案标的为一块土地,净面积为1190.72平方米(1391.70平方米减去200.98平方米留作道路拓宽和采光) Rail Transit) 位于马尼拉圣克鲁斯的 Carlos Palanca 和 Helios 街的拐角处,被产权号转让证书覆盖并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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