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LILY S. PUJOL,受访者。[G.R. 12615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28日
373菲尔。第942章第 126152 号,1999 年 9 月 28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LILY S. PUJOL,答辩人。判决 BELLOSILLO, J.:菲律宾国家银行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的判决[1] 提出了此请求,要求对移送文件进行审查,该判决确认了地区审判法院第 154 分庭的损害赔偿裁决,帕西格市支持私人被告 Lily S. Pujol。[2] 1990 年 10 月 23 日之前的某个时间,私人被告 Lily S. Pujol 与请愿人菲律宾国家银行曼达卢永分行(简称 PNB)开立了一个名为“组合账户”的账户,该账户以私人被告的公司名义结合了储蓄账户和往来账户“ Pujol Trading”,根据该条款,如果她的往来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她的支票价值,则可以从她的储蓄账户中扣除从私人受访者的支票账户中提取的支票。因此,请愿人向私人答辩人开具了一本存折,其封面上打印了“组合存款计划”字样。 1990 年 10 月 23 日,私人答辩人为她的儿媳 Charisse M. Pujol 博士开出了一张 30,000.00 披索的支票。当发行并提交付款时,私人受访者的储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然而,请愿人拒绝兑现她的支票,据称是因为资金不足,并从她的账户中扣除了 P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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